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他们的宪法是由一系列的文件和法案组成,其中具有奠基意义的一份,就是在1215年6月15日,由英国国王与贵族们签订的《大宪章》。
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
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er, 英文Great Charter)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
订立大宪章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皇室权力出现不同的意见。
大宪章要求皇室放弃部分权力,及尊重司法过程,王权受法律的限制。
大宪章是英国建立宪法政治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
历史 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诺曼人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
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底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
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
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察在1199年死后,出现两名继承人。
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颠尼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
很多人认为约翰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王位;第二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底大部份的土地。
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取回失去的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此外,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现争执,于是教庭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
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
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
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RunnyMede)为法案盖上皇室的盖章。
而贵族则在6月19日重申对约翰效忠。
最后皇室秘书将国王与贵族间的协议正式登录,即成为最初的大宪章,并将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皇室官员及主教保存。
1215年的大宪章中最为重要的条文是第六十一条,即所谓“安全法”。
根据该条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
这种权力是出自中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加之于国王却是史无前例。
英王约翰自始即无接受大宪章约束的诚意,他是在武力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签署,特别是第六十一条几乎褫夺了国王所有的权力。
就在贵族离开伦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后,约翰立即宣布废弃大宪章,教皇英诺森三世亦训斥大宪章为“以武力及恐惧,强加于国王的无耻条款”,教皇否定了任何贵族对权力的要求,称这样做破坏了国王的尊严。
随后英国即陷入内战。
约翰在1216年10月18日,当内战正酣时病死,九岁的亨利三世即位,皇室人员希望年幼的新王会为贵族所接受。
新王即位后,战事终结。
10月12日,皇室大臣以亨利的名义再发出大宪章,但当中部分条款,包括第六十一条都被删去。
之后于1217年和1225年,亨利三世都曾再次发布大宪章。
1225年的一次由十八岁的亨利亲自发出,并删除至只有三十七条。
亨利三世统治五十六年后,在1272年逝世。
他逝世时,大宪章已成为既定的英国法律,日后的国王亦难以像约翰一样将它完全推翻。
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10月12日发布最后一次修订的大宪章,作为“肯定法案”的一部分。
1215年的大宪章 1215年的大宪章确立了一些英国平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亦保障了教会不受国王的控制。
同时它亦改革了法律和司法,和限制了国王及皇室官员的行为。
宪章内大部分的内容是从亨利一世时所颁布的自由宪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写过来。
自由宪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时颁布,它限制了国王对如何对待教会及贵族,基本上给予了教会及贵族一定的权利。
最初的大宪章有六十三条条款,当中大部分是针对十三世纪当时的状况而订,例如限制皇室狩猎范围等等。
而当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第三十九条,由它衍生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
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国王若要审判任何一个人,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来进行。
王权因而受到了限制,开始了迈向君主立宪的第一步。
影响 虽然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只维持了数星期,但是约翰死后的多次重新发布,使它成为了永久的法律;大宪章亦成为了日后英国宪法的基石。
之后亨利三世及他的继承人曾多次避开破坏大宪章的规定,然事实上中世纪英国皇室的皇权在大宪章之下,仍然是有增无减。
不过,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国王亦曾三十次重新发布大宪章,证明国王始终不能忽视它的存在,至少大宪章的存在成功确立了一项国王亦必须遵从的原则: 君主受到法律的限制。
到了十七世纪,随着国王与国会之间争执的增加,大宪章的作用亦变得更为重要。
根据宪章的内容多次修订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权利和涵盖更多的人民,最后演化成现代的君主立宪。
虽然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三十四条都已被废除,1297年发布的大宪章至今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
今天,大宪章的实际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过程中偶尔被控辩双方和法官引用。
但不少日后编成的政府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是起源自大宪章。
以前每次英王发布大宪章,都会抄送多份到各地,这些抄本部分被带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1215年约翰签署的第一份大宪章并未被保存下来,只有四份同时期的抄本现仍分别存放在英国的国家图书馆、林肯大教堂和萨士巴利大教堂,另外还有13份1297年以前的大宪章现也仍被保存。
1952年,澳洲政府以12,500英镑购得一份1297年的大宪章,放在首都坎培拉的国会展览,美国富商佩里(Ross Perot)亦于1984年购得一份1297年的大宪章,现放在首都华盛顿国家资料馆,与独立宣言及美国宪法一同展出。
《大宪章》在原则上和实质上包含了后来发展起来的议会所具有的征税权,对王国政务放入国民参与权,监督权等因素,以及“国民自由”的观念。
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国民”的包容度再不断地扩大,但上述隐含的几种权利则逐渐被制度化了。
第一,《大宪章》中非经“大委员会”的同意不得征税的条款,成了后人“无代表权不纳税”这一原则的基础。
第二,征税要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就隐含了“国民”有被咨询的权利。
第三,即便从当时的角度上看,《大宪章》是贵族之外的一些社会等级也分享到了利益。
这些都为半个世纪后平民代表进入议会奠定了基础,也为近代公民意识和公民法权观念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大宪章内容 英国大宪章 1215年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宫,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颇的人民致候。
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兰大主教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提芬;杜伯林大主教亨利 ……暨培姆布卢克大司仪伯爵威廉;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等贵族,及其他忠顺臣民谏议,使余等知道,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与后代灵魂的安全,同时也为了圣教会的昌盛和王国的兴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认下列诸端,并昭告全国: (1) 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
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在余等与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颁赐者,一一同时经余等请得教王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一一余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
此外,余等及余等之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
(2) 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后,即可享有其遗产。
计伯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另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事受男爵全部遗产;武士继承人于最多缴纳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
其他均应按照采地旧有习惯,应少交者须少交。
(3)上述诸人之继承人如未达成年,须受监护者,应于成年后以其遗产交付之,不得收取任何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
(4) 凡经管前款所述未达成年之继承人之土地者,除自该项土地上收取适当数量之产品,及按照习惯应行征取之赋税与力役外,不得多有需索以免耗费人力与物力。
如余等以该项土地之监护权委托执行吏或其他人等,侮对其收益向余等负责,而其人使所保管之财产遭受浪费与损毁时,余等将处此人以罚金,并将该项土地转交该采地中合法与端正之人士二人,傅对该项收益能向余等或余等所指定之人负责。
如余等将该项土地之监护权赐予或售予任何人,而其人使土地遭受浪费与损毁时,即须丧失监护权,并将此项土地交由该采地中之合法与端正人士二人,按照前述条件向余等负责。
(5)此外,监护人在经管土地期间,应自该项土地之收益中拨出专款为房屋、园地、鱼塘、沼、磨坊及其他附属物修缮费用,停能井井有继承人达成年时,即应按照耕耘时之需要,就该土地收益所许可之范围内置备犁、锄与其他农附于其全部土地内归还之。
(6) 继承人得在不贬抑其身份之条件下结婚,但在订婚前应向其本人之血属亲族通告。
(7) 寡妇于其夫身故后,应不受任何留难而即获得其嫁资与遗产。
寡妇之嫁盔、嫁资、及其得之遗产与其逝世前为二人共同保有之物品,俱付任何代价。
〔自愿改嫁〕之寡妇得于其夫身故居留夫宅四十日,在此期间其嫁查应交还之。
(8) 寡妇之自愿孀居者,不得强迫其改嫁,寡妇本人,如执有余等之土地时,应提供保证,得余等同意前不改嫁。
执有其他领主之土地者,应获得其他领主同意。
(9) 凡债务人之动产足以抵偿其债务时,无论余等或余等之执行吏,均不得强取收入以抵偿债务。
如负债人之财产足以抵偿其债务,即不得使该项债务之担保人受扣押动产之处分。
但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应即负责清偿。
担保人如愿意时,可扣押债务人之土地与收入,直至后者偿还其前所代偿之债务时为止。
惟该债务人能证明其所清偿已超过保人担保之额者,不在此限。
(10) 任何向犹太人借债者,不论其数额多少,如在未清偿前身故,此项债款在负责清偿之继承人未达成年之前不得负有利息,如此项债务落入余等之手,则余等除契据上载明之动产以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物品。
(11) 欠付犹太人债务者亡故时,其妻仍应获得其嫁资,不负偿债之责。
亡故者如有未成年之子女时,应按亡者遗产之性质,留备彼等之教养费,剩余数额,除扣还领主应得之报效外始可作为清偿债务之用。
关于犹太人以外之债务,同样依此规定处理。
(12) 除下列三项税金外,设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
即赎回余等身体时之赎金〔指被俘时〕。
策封余等之长子为武士时之费用。
余等之长女出嫁时之费用一一但以一次为限。
且为此三项目的征收之贡金亦务求适当。
关于伦敦城之贡金,按同样规定办理。
(13) 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俱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
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
(14) 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余等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
此项诏书之送达,至少应在开会以前四十日。
此外,余等仍应通过执行吏与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领有余等之土地者。
召集之缘由应于诏书内载明。
召集之后,前项事件应在指定日期依出席者之公意进行,不以缺席人数阻延之。
(15) 自此以往,除为赎还其本人之身体,策封其长子为武士,与一度出嫁其长子以外,余等不得准许任何人向其自由人征取贡金。
而为上述目的所征收之贡金数额亦务求合乎情理。
(16)不得强迫执有武士采地,或其他自由保有地之人,服额外之役。
(17) 一般诉讼应在一定地方审间,无需追随国王法庭请求处理。
(18) 凡关于强占土地,收回遗产及最后控诉等案件,应不在该案件所发生之州以外之地区审理。
其方法如下:由余等自己,或余等不在国内时,由余等之大法官,指定法官二人,每年四次分赴各州郡,会同该州郡所推选之武士四人,在指定之日期,于该州郡法庭所在地审理之。
(19)州郡法庭开庭之日,如上述案件未能审理,则应就当日出庭之武士与自由锢农中酌留适当人数,停能按照事件性质之轻重作出合宜裁决。
(20) 自由人犯轻罪者,应按犯罪之程度科以罚金;重罪者应按其犯罪之大小没收其土地,与居室以外之财产于商人适用同样规定,但不得没收其货物。
凡余等所辖之农奴犯罪时,亦应同样科以罚金,但不得没收其农具。
上述罚金,须凭邻居正直之:人宣誓证明,始得科罚。
(21)伯爵与男爵,非经其同级贵族陪审,并按照罪行程度外不得科以罚金。
(22)教士犯罪时,仅能按照处罚上述诸人之方法,就其在俗之财产科以罚金;得按照其教士采地之收益为标准科处罚金。
(23) 不得强迫任何市镇与个人修造渡河桥梁,惟向未负有修桥之责者不在此限。
(24) 余等之执行吏,巡察吏,检验吏与管家等,均不得受理向余等提出之诉讼。
(25) 一切州郡,百人村,小镇市,小区——余等自己之汤沐邑在外——均应按照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
(26) 凡领受余等之采地者亡故时,执有余等向该亡故者索欠之特许证状之执行吏或管家吏应即依公正人士数人之意见,按照债务数额,将该亡故者之动产加以登记与扣押,使在偿清余等债务之前不得移动。
偿清后之剩余,应即交由死者之遗嘱执行人处理。
如死者不欠余等之债,则除为其妻子酌留相当部分外,其余一切动产概依亡者所指定之用途处理。
(27) 任何未立遗嘱之自由人亡故时,其所遗动产应依教会之意见,经由其戚友之手分配之,但偿还死者债务之部分应予留出。
(28) 余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价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处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但依出售者之意志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
(29) 武士如愿亲自执行守卫勤务,或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执行,而委托合适之人代为执行时,巡察吏即不得向之强索财物。
武士被率领或被派遣出征时,应在军役期内免除其守卫勤务。
(30)任何执行吏或管家吏,不得擅取自由人之车与马作为运输之用,但依照该自由人之意志为之者,不在此限。
(31) 无论余等或余等之管家吏俱不得强取他人木材,以供建筑城堡或其他私用,但依木材所有人之意志为之者不在此限。
(32) 余等留用重罪既决犯之土地不得超过一年零一日,逾期后即应交还该项土地之原有领主。
(33) 自此以后,除海岸线以外,其他在泰晤士河、美得威河及全英格兰各地一切河流上所设之堪坝与鱼梁概须拆除。
(34) 自此以后,不得再行颁布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国王法庭审讯之敖令,以免自由人丧失其司法权。
(35) 全国应有统一之度、量、衡。
酒类,烈性麦酒与谷物之量器,以伦敦夸尔为标准;染色布,土布,锁子甲布之宽度应以织边下之两码为标准;其他衡器亦如量器之规定。
(36) 自此以后发给检验状( 验尸或验伤)时不得索取或给予任何陋规,请求发给时,亦不得拒绝。
(37) 任何人以货币租地法,劳役租地法,或特许享有法保有余等之土地,但同时亦保有其他领主之兵役采地者,余等即不得借口上述诸关系强迫取得其继承人〔未成年者〕及其所保有他人土地之监护权。
除该项货币租地、劳役租地与特许享有租地负有军役义务外,余等皆不得主张其监护权。
任何人以献纳刀、剑、弓、箭电等而得为余等之小军曹者,余等亦不得对其继承大及其所保有之他人土地主。
(38) 自此以后,凡不能提供忠实可靠之证人与证物时,管家吏不得单凭己意使任何人经受神判法〔水火法〕。
(39) 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40) 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41) 除战时与余等敌对之国家之人民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耽搁以经营商业。
战时,敌国商人在我国者,在余等或余等之大法官获知我国商人在敌国所受之待遇前,应先行扣留,但不得损害彼等之身体与货物。
如我国商人之在敌国者安全无恙。
敌国商人在我国者亦将安全无恙。
(42) 自此以后,任何对余等效忠之人民,除在战时为国家与公共幸福得暂加限制外,皆可由水道或旱道安全出国或入国。
但监犯与被损夺法律保护权之人为例外。
关于敌国人民与商人,依前述方法处理。
(43) 领有归属土地——诸如自窝林福德,诺定昂,波罗因•兰开斯忒诸勋爵领有者,或其他归属于余等之男爵领地——之附庸亡故时,其继承人不另缴继承税。
余等亦不得令其提供较男爵生前更多之役务,一切应依该采地在男爵手中时为标准。
(44)自此以后,不得以普通传票召唤森林区以外之居民赴森林区法庭审讯。
但为森林区案件之被告人,或为森林区案件被告之保人者,不在此限。
(45) 除熟习本国法律而又志愿遵守者外,余等将不任命任何人为法官,巡察吏,执行吏或管家吏。
(46) 一切自英国历朝国王获得特许状创立寺院或握有寺产保管权之男爵〔贵族,应悉仍旧例,在该项寺院无人主持时,负保管之责。
(47) 凡在余等即位后所划出之森林区,及建为防御工事之河岸,皆应立即撤除。
(48) 有关每一州郡之森林,园固,森林官,园固守护人,管家吏及其仆役,河岸及其守护人等之一切陋规恶习,应由各该州郡推选武士十二人,于宣誓后立即驰赴各地详加调查,并于调查后四十日内予以全部彻底草除,务使永不再起,调查情形应先奏知余等,若余等不在国内时则先禀知大法官。
(49)凡英国臣民为表示和好和忠忱所交予余等之人质或其他担保品,概须立即退还。
(50)余等应解除执拉尔之戚及下列诸人( 名略 )及随从彼等来英任执行吏者之职务,并使彼等自此以后,不再在英国担任此项职务。
(51) 君臣复归于好后,余等应将携带马匹与武器来英格兰并危害英国之外国士兵,弩手,仆役及佣兵等立即遣送出境。
(52) 任何人凡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而被余等夺去其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权利者,余等应立即归还之。
倘有关于此项事件之任何争执发生,应依后列负责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见裁决之。
其有在余等之父亨利王或余等之兄理查王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判决而被夺去之上述各项,现为余等所有,或为他人所有而应由余等负责者,当按照参加十字军者获得展缓债务权利之一般规定办理。
但当余等参渴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即公平处理之。
惟在余等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由余等之敖令正在审理中者,不也比限。
(53) 关于下列事件亦应依照前条规定处理或展缓处理之:①余等之父亨利王,兄理查王时代所划出之森林,何者应撤除,何者应保留。
②余等在他人采地中之监护权(此项监护权系因某人曾自余等领受军役采地,因而使余等享有者)③余等在他人采地中所建立之寺院(该采地之领主声称有管辖权者)。
当余等参渴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立即对上述诸项予以公正处理征时,余等应立即对上述诸项予以公正处理。
(54) 凡妇女指控之杀人案件,如死者并非其夫,即不得逮捕或监禁任何人。
(55) 凡余等所科之一切不正当与不合法之罚金与处罚,须一概免除或纠正之,或依照后列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见,或大多数男爵连同前述之坎特伯里大主教斯提芬,及其所愿与共同商讨此事件者之意见处理之。
遇大教主不能出席时,事件应照常进行。
但如上述二十五个男爵中有一个或数人与同一事件有关(“大宪章重订译本”作“为同一事件之原告”),则虚于处理此一事件时回避,而代之以其余男爵中所进选之人。
(56) 如余等曾在英格兰或威尔斯,未依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判,而夺去任何威尔斯贵族之土地,自由或其他物品,应立即归还之。
遇有关于此类事件之争执发生时,应交由“边区”贵族处理,凡属英格兰人之产业,按照英格兰法律办理;威尔斯人产业,按照威尔斯法律办理;边区产业则依边区法律办理。
威尔斯人对余等及余等之人民应同样行之。
(57) 至关于威尔斯人在余等之父亨利,或余等之兄理查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判决而被夺去之物,现在余等手中,或虽不在余等手中而应由余等负责者,余等将按照参加十字军者可展缓债务之一般规定处理。
但当余等参渴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即予以公平处理。
惟在余等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由余等之教令正在审理中者,不在此限。
(58)余等应立即归还刘埃霖之子及威尔斯人一切人质以及作为和平担保之一切信物与契据。
(59) 关于苏格兰王亚历山大,余等将归还其姊妹,质物,自由与合法权利,一如余等对英格兰诸男爵之所为,但属于其父威廉王敬令中所载,而为余等所保有者,不在此限。
此一切当依照在英国宫延中之苏格兰贵族之意见处理。
(60) 余等在上述敖令中所公布之一切习惯与自由,就属于余等之范围而言,应为全国臣民,无论僧俗,一律遵守;就属于诸男爵〔一切贵族〕之范围而言,应为彼等之附庸共同遵守。
(61) 余等之所以作前述诸让步,在欲归荣于上帝致国家于富强,但尤在泯除余等与诸男爵间之意见,使彼等永享太平之福,因此,余等愿再以下列保证赐予之诸男爵得任意从国中推选男爵二十五人,此二十五人应尽力遵守,维护,同时亦使其余人等共同遵守余等所颁赐彼等,并以本宪章所赐予之和平与特权。
其方法如下:如余等或余等之法官,管家吏或任何其他臣仆,在任何方面干犯任何人之权利,或破坏任何和平条款而为上述二十五男爵中之四人发觉时,此四人可即至余等之前——如余等不在国内时,则至余等之法官前,一一指出余等之错误,要求余等立即设法改正。
自错误指出之四十日内,如余等,或余等不在国内时,余等之法官不愿改正此项错误,则该四人应将此事取决于其余男爵,则此二十五男爵即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其权力,以一切方法向余等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余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等,务使此项错误终能依照彼等之意见改正而后已。
但对余等及余等之王后与子女之人身不得加以侵犯,错误一经改正,彼等即应与余等复为群臣如初。
国内任何人如欲按上述方法实行,应宣誓服从前述男爵二十五人之命令,并尽其全力与彼等共同向余等施以压力。
余等兹特公开允许任何人皆可作上述宣誓,并允许永不阻止任何人宣誓。
国内所有人民,纵其依自己之意志,不愿对该二十五男爵宣誓以共同向余等施用压力者,余等亦应以命令令之宣誓。
如上述二十五男爵中有任何人死亡,离国或因故不能执行上述职务时,其余男爵应依己意自其他男爵中推选另外之人代之,其宣誓方法与上述诸人同。
此外,上述二十五男爵于受托执行任务时,倘在出席讨论中关于某些事件发生争端,或有某些男爵被召请后,不愿或不能出席时,则出席男爵过半数之决定,或宣布之方案,应被视为合法且具有约束力,一如二十五人全体出席所议决者同。
上述二十五男爵应宣誓对前列各项竭诚遵守,并尽力使其余之人遵守之,而余等亦不得由自己或通过他人自任何人取得任何物品致使上列诸权利与自由废止或削减。
如有此项取得之物,应视同无效与非法,余等自己不得加以利用,亦不得通过任何别人加以利用。
(62) 自斗争开始以来,余等之僧俗臣民与余等之间所发生之一切敌意,愤怒与仇恨,余等已予宽恕并赦有之。
此外,自本朝第十六年复活节起,至和平重建之日止,一切僧俗人民所犯之一切罪过,余等亦已加以宽恕并赦肴之。
关于上述各项让步与诺言,余等兹任命坎特伯里大主教斯提芬勋爵,杜柏林大主教亨利勋。
(63)余等即以此敕令欣然而坚决昭告全国:英国教会应享自由,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将如前述,自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在任何事件与任何时期中,永远适当而和平,自由而安静,充分而全然享受上述各项自由,权剂与让与,余等与诺男爵惧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
上列诸人及其他多人当可为证
毋庸置疑,这是一部烂片。
虽然说不上有多么糟糕,但影片从头到尾和它的主人公一副德行:平淡、沉闷、灰不溜秋、毫无亮点。
虽然算是真实历史改编的英雄动作片,但既没有拍出沧桑的史诗感,也没有让人热血沸腾的豪情。
整部片子透出的只有两个字:无序。
什么都是随便乱来的,毫无章法可言。
鸡鸣狗盗的守城,虾兵蟹将的攻城。
莫名其妙地开始,毫无意义地结尾。
首先看电影之前,学习了一下历史,怕看不懂,其次很喜欢“要塞1、十字军东征、2”这几款游戏。
可看完之后依然很勉强的给了三星,也许只有二星?
总之,和我想像中的城堡攻防战完全的不同,其次,有些情节拖沓而无用,几个地方女人一出现我就跳过。
总之,好无聊。
三星是因为城堡很美,和游戏里一样。
此电影根据历史事实改编,第一男主角却是位虚构的圣殿骑士。
作为一名九州读者,看完后表示此影片名翻译成九州幻想世界里天驱骑士团的口号“铁甲依然在”完全没有问题,看来国内本土化奇幻模仿西方的痕迹还是太重。
1,电影要讲以少胜多的守城故事很冒险,前例太多,故事很难出新。
科幻有星河战队,奇幻有哈里波特7下,就算中国,也有天地英雄,墨攻什么的,守城题材的电影可以写部电影史了。
这个电影故事没什么新意之处,仍然是某些不同背景的人为了少数崇高理想,走到一起,守住一座关键要塞,防御强大邪恶敌人的进攻,抛头颅洒热血,在绝无可能胜利之时依然坚持,最后获得某种胜利(虽然历史事实是,这次抵抗完全失败了)2,故事真说有什么新鲜之处,那是对中国人说的,中国的历史教科书上,中世纪欧洲一千多年都是一笔跳过,更别说英国了,突然有段13世纪的英国内战电影,大到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宗教社会关系,小到兵器建筑服饰文化,在中国都可以成谈资,看惯了大历史的东西,来个局部小细节,还是很可观的。
3,电影里主角们守护的这个大宪章还是有的可说的,毕竟这个东西是后来英国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人权宣言中国辛亥革命……blabla一起神圣伟大正确东西的源头,谈起民主自由什么的英国人就是有话语权,谁让人家当年牛逼能搞意识形态输出呢,这东西放到今年中国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时看,还挺应景4,看电影最大的感慨是,英国跟中国毕竟太不一样,很明显,中国是个中央集权的帝国,而英国只是个王国而已,签协议,换国王,请雇佣军什么的,罗马教廷都要涉及,最后一个法国王子当了英国国王,跟过家家一样,欧洲的政治,中国人实在是不适应,可我们现在就是要模仿西方建立个现代国家,怪不得一大堆人要争很多东西是不是符合中国国情。
5,圣殿骑士这个东西的形象,在西方人的历史片里变化还真大,有的时候圣洁地像天使,有时候邪恶地像魔鬼,在这个片子里成了自由民主先驱。
主人公曾随十字军去耶路撒冷,与伊斯兰国家战斗,经历过不同文化的冲击,思想变得很复杂,于是在这个片子里很难被摸透,算是个最饱满的形象了,他对上帝的理解一直在变化,到最后和自由理念融合在了一起,宗教+政治,影片剧情才显得深刻了些,而大反派约翰国王那个君权神授的演讲简直是单薄到了极点,导演大概根本没把他当成一个活的人物去塑造。
6,影片的故事线相当好莱坞模式化,第一大反派和第一主角在影片前5分钟都出现了,摆明身份背景立场,然后正方守城军团的主人公们一个个RPG游戏般逐个出场亮相,有领袖跟班,有大叔正太,有胖子瘦子,当然也少不了美貌的女花瓶,最后战争也来越残酷,主人公带着女主角活到最后,享受历史虚构的幻想幸福大结局最后吐句槽,我看的中世纪历史片实在不多,不过每一部英格兰形象都不怎么样,《勇敢的心》里欺负苏格兰,《圣女贞德》里欺负法国人,这部片子里欺负自己人,这片子是英美合拍的,我看像是美国人自己拍的,你到底有多恨英国人啊……
恭喜姜文收高徒啦!
《铁甲衣》抄袭《天地英雄》!
武备不错,剧情超烂!
瞎了《大宪章》这么厚重的题材!
英雄配美女,缠绵枕中“裘”。
勇士饿补觉,男爵丢双手!
按传统西方武打片的模式,男主一定是无敌的,男配一定会死一个(这里是死光了),小男孩一般都活着,有个女的勾引男主,男主纠结之后同意了,有个实力很强的大反派会最后会被男主杀死。
最后靠解释信仰和上帝把主题升华了一下。
演得最出彩的是约翰王,因为男主基本不会说话,所以全片最长的一段台词就归他了,那歇斯底里的愚蠢让人很想扁他,很到位的演绎了一个暴君的形象。
虽然历史上的约翰王不是这样的,他只是个生不逢时倒霉蛋,但也为了王位作了必要的抗争。
历史不会放过一个嘲笑失败者的机会,于是成了英国最臭名昭著的失败国王。
打的很过瘾,很有英雄气概,连猪都死的都很惨烈。
影片讲述男爵集结七人小队抵抗残暴国王。
他们有男爵、有圣剑骑士、有仆人、有单亲爸爸、有屠夫、有嫖客、有囚犯…联和城堡内十来名守军固守待援,阻止了国王两千多雇佣军。
虽然最后破城时候等来了法兰西援军,但是城内就剩圣剑骑士、女主和仆人,其他人都惨烈牺牲。
单亲爸爸的两个孩子最终也没能等到父亲回来。
影片拍摄真实血腥,刀刀见血,血肉横飞,非常适合喜欢看冷兵器战争的同学。
英国的古装战争片没有国内的古装战争片那种大场面,万马奔腾,万箭齐发,那种恢宏的气势。
规模比较小,像极了我们家族之间的械斗。
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多人说差,特效、演员、配乐简直无可挑剔,不过最重要的是英雄精神,我觉得这部电影表现的英雄精神比斯巴达勇士三百表达的还好,堪比魔戒(个人意见)。
最后马歇尔杀死侵略军首领并等到支援的那一瞬间是我看过的电影中最感人和震撼的一个瞬间。
杰姆斯鲍佛和保罗吉拉马提将人物表演的太到位了
首先要说的是,音乐不错啊,尤其是结束的时候,我不明白为什么导演都爱把好听的音乐放后面的好了,说回正题,我觉得电影有点扯淡,20来人打1000人这个只是个小扯淡,毕竟守城的要比攻城要容易很多,一开始我还以为约翰王会直接用投石机把城墙砸个大洞然后直接打进去的,大扯淡是,约翰王只是被人砸了个攻城器械就不干了,在外面扎营浪费时间,当然在我们看来这是好事,毕竟这样主角才能继续存活下来保卫城堡传说中的14个监制的电影场面好像小了点,来来去去都是那么一点点人打,约翰王1000大军剩下的其他人不知道哪打酱油去了,不过万箭齐发的效果还真是百看不厌雇佣军的头头看上去真像阿尔萨斯,不过电影里也没他什么事电影过于血腥,我很不喜欢这么直白的描写里面的弓箭手不就是《加勒比海盗》里两个搞怪海盗之一嘛,不过也是属于打酱油的……电影亮点还是不少的,虽然说没《罗宾汉》的画面那么漂亮,剧情也没那么好,还是值得一看的
这么朴实、原景再现到极致的富有特色的电影,创意地大量运用手持运动镜头来拍摄以往用定点拍摄的中世纪战争场面。
居然才获得这么差的评价,豆瓣的观众显然是伪文艺居多,内涵流和技术流局少。
古英语的表达和语音大量见于电影里面,即谓语前置,如“Shelter you shall have,and food also”。
营造出原汁原味的文化环境这部影片史无前例地在战斗画面中 主要 采用手持拍摄,大量的刻意抖动镜头,可谓把拍“拯救大兵瑞恩”等现代战争电影的风格搬到了中世纪战场,在节奏普遍偏慢的历史背景下,营造出了环环相扣、激烈紧张的长时间战斗叙事。
影片全面写实,可以说是靠过分的写实主义来作为第一卖点——军事装备完全正确,盔甲、刀剑的细节没有迎合肤浅的观众的华丽追求,而是通过刻意旧化来营造出历史感——拍电影的人知道,道具旧化是个大工程,费钱费力还不容易被肤浅观众理解。
人物性格简单、极端、干脆,完全切合中世纪的人性常态——没有东方儒家文化那么多仁义礼节,没有现代西方社会那么多复杂思考、逻辑推理,做爱就是做爱,勾引就是勾引,杀戮就是杀戮,反抗就是反抗——这种黑白分明、直接干脆的人物性格,最符合11世纪的英格兰历史——不像法兰西那样开始形成封建宫廷礼节,不像南欧贵族锦衣玉食、无力战斗。
这种人物刻画,也暗合了卢梭的“高尚野蛮人”的理论。
总得来说,站在一个“好片可以是面面卓越,也可以是亮点突出”的生产性的客观立场上看,我给五星。
难以置信,居然有伪文艺给两星。
你们真的不太懂电影
公元1215年,英国大宪章即规定人身权利的保护:国王要审判任何一个人,只能依据法律……
中规中矩,镜头只配拍电视,虽然没什么缺点却也没什么亮点,少得可怜的几十号人打一座少得更可怜的几号有勇无谋甚至武器都不怎么有之辈守住的小城堡,最后援军好像POLICE一样缓慢地迟来了,然后坏蛋自己跑了。
x 圣殿骑士守城。
对冷兵器时代的战争格斗没有啥抵抗力,就是喜欢这里面的血性,本片配乐不错,格斗也很棒,这些就足够了
一个人为了另一个人的生命而战,就变得高尚了
场景顶喜欢的
暴力美学,真实到骨头~~真实到飙血~~~色伊啊啊啊啊啊 ~~~~ 剧情?? 剧情重要么?
这么矮的城墙都打不下来啊,填点土都堆上去了,没见过这么饥渴的女主,天天追着男主要,一要把男猪脚要软了吧,阿巴阿巴
可以看看。20人守城太虚构了。国王演的还是蛮猥琐的。
不了解那段历史,所以也没有看明白。全片黑色且湿漉漉的背影让我感觉十分不舒服!
对这种不具有任何军事基本常识的电影表示无奈,20人对一千人?而且还坚守了N多天等到了援军?编剧的脑子完全有问题,那个傻逼的自制投石机就更是扯淡了,只用了三发就打坏了一座攻城塔?好吧,麻烦研究多一点历史再来拍电影吧!浪费了一群演员的演技……
杀啊杀!!!
尼玛少管点事情就不会闹成这样啊!!!为了打而打,各种挑起事端,做好人的反而被被吭的人反咬一口,主角们如同开挂了一般,,,看多了战死的,虐死的,也就没啥其他的了。
純砍人片無愛
不太知道历史、看的有点蒙
一个塔防的故事,漏洞百出
守城故事,还不错
尼玛真是受够装逼侠们了,这种拳拳到肉刀刀见血的片子尼玛还谈剧情?要不花个20分钟讲解英法的历史花个20分钟讲解主角队伍的黑历史再花个20分钟演绎主角与倒贴女的凄美爱情那还塔玛打个屁啊!!!主流懂不懂啊!!!
镜头太晃了,整得人头晕。
战斗场面相当真实,对比国产影视,三国还在马上翻跟头,大片赤壁多数场景也是在比比划划,根本没有惨烈的气势。冲着本片的打斗也要给四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