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至上

Nothing But the Truth

主演:凯特·贝金赛尔,马特·狄龙,维拉·法米加,安吉拉·贝塞特,大卫·休默,阿伦·阿尔达,诺亚·怀尔

类型:电影地区:美国语言:英语年份:2008

《真相至上》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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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至上》剧情介绍

真相至上电影免费高清在线观看全集。
女记者瑞秋(凯特·贝金赛尔 Kate Beckinsale 饰)从线人处获得了一份情报涉及政府一次相当不光彩的行为。在丈夫雷(大卫·休默 David Schwimmer 饰)支持下刊登了这起新闻报道。政府最终以泄露国家 机密的罪行将瑞秋推上被告席,主审该案件的则是自负的检察官帕顿(马特·狄龙 Matt Dillon 饰)。在法庭上,面对帕顿的层层逼问,瑞秋坦然地叙述了整个事件的前前后后,公众心中的天平也开始往瑞秋方面倾斜,但是艾伦坚持要求瑞秋必须说出资料的提供者是谁,瑞秋逐渐地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艾伦开始向舆论和瑞秋的家人施加压力,而雷也渐渐地抵抗不住国家给予的压力,建议瑞秋屈服于国家。但瑞秋向雷表达了自己的坚持:真相至上。热播电视剧最新电影被夺走肝的妻子机械娇娃我的朋友很少OAD情断失乐园我的男友和狗我们无法一起学习!第二季镖行天下之风云际会逆爱好想做一次第三季麦克法兰聊斋志异听我的电波吧雷神3:诸神黄昏今日的猫村小姐亚兹拉尔不期而至请回答1988F4沙胆妹东云色的周末疑犯追踪第三季野鸭子生于70年代朕的刺客女友公司里的小小前辈辣妹保镖童年恶灵盖世英雄1428照明商店战墙

《真相至上》长篇影评

 1 ) 看了看评论,看懂的人没几个

1)瑞秋妥协的了吗?

当然没有!

妥协了就等于告密了就可以自由了,特别检察官还凭什么用叛国者同谋罪告她???

还用的着再蹲两年prison吗?

关于prison和jail的区别,不懂得参见影片中瑞秋和他儿子对话中的科普问答。。。。

2)瑞秋到底在保护哪个线人?

·················如果您稍微注意一下,就应该知道是两个线人,大使夫人的女儿和招供的那个白宫官员。

3)如果你搞清了剧情的因果关系,就知道开始瑞秋拒绝交待线人来源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个白宫官员,因为如果记者采访在道理上单纯依靠大使年幼女儿的话根本不足以采信,必须要找相关人员求证,而求证者才是关键线人,这是瑞秋坚持自己职业操守的最初原因!!

4)那么当白宫官员线人自首,瑞秋为什么不说出真正的消息源头的那个线人当然最后我们知道是大使年幼的小女儿,从而自己也可以脱罪呢???

很简单,就因为大使夫人也就是前CIA特工由于被记者瑞秋揭露身份的原因离开CIA而失去保护而被谋杀了,而记者瑞秋得来源恰恰是大使夫人的亲生女儿,明白了吗?

这并不关乎一个什么记者的职业道德问题,这是一个母亲保护一个失去了亲生母亲的小女孩的社会伦理问题,你试想一下如果大使女儿知道正是自己的“告密”才使得自己母亲被害,她将会如何的在成长过程中面对自己的这个错误,她必将会在巨大的阴影中度过自己的一生。。。。

而另一位伟大的母亲用自己的两年牢狱之灾阻止了这种可能地发生!!!

所以结论就是——瑞秋的坚持分为两个阶段,分界线就是大使夫人的死,如果大使夫人不死,可能本片就是个美国式大团圆大和解结尾,我们来试想一下。。。。。。

大使夫人得到了同事的道歉重回CIA或者获得政府补偿开始写作她在cia的战斗回忆录,瑞秋出狱获得同行赞誉成了首都太阳报首席记者,瑞秋和六人行罗斯丈夫重归于好并每天愉快的接送爱子上下学,也许在爱子家长会上还能和被她揭发大使夫人叙叙旧,临别互道珍重然后迎着朝阳各自离去直至身影消失在金色的宾夕法尼亚大道的尽头.........

 2 ) 从坚持原则到保护他人再到爱国——看《真相至上》所想

什么是爱国,什么是叛国,用叛国的行为去爱国行不行?

或者说用违反政府法律的行为去表达爱国的精神是否可取?

如果说这部片和爱国没有直接关系,那么再换一个问法,用违反政府法律的行为去坚持自己的道德(或者是职业道德或者不止是职业道德)准则,值得吗?

我想女主人公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虽然我不保证每个人都会赞同她,但我想所有人都应该对她表示尊敬!!!

哪怕是和她对立的人!!!

本来在看完电影后就算是要写点想法也不需要在这里解释剧情的,但考虑到这部电影是如此引人深思,而有很多细节决定了思考的基础,而我们往往会忽略了这些细节,所以有必要明确一下这些细节。

并且由这些细节,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女记者Rachel一开始并没有预料到她的报道可能会导致她会被逼问谁是泄密者,并且会因此被拘留、坐牢。

至于那个女CIA,Erica Van Doren被枪杀,更是始料未及。

Rachel一开始确实只是想做一件大事,写一篇有可能让她获得Pulitzer奖的新闻报道,她觉得报道真相是记者所追求的东西,至于代价,至少在之前她并不清楚。

细节来源是一开始在考虑是否发表她的新闻时,报社的法律顾问提到泄露CIA的身份对于政府官员来说是有罪的,Rachel说“我可不是政府官员”,她只想到了自己不应该有罪。

后来Rachel也说过如果一开始她就知道会因此和她的儿子分离,那么她也许就不会发表这个新闻了。

2、在Rachel被拘留后她坚持不说出泄密者的原因是她把小女孩Allison和那个白宫官员Stan Riggens都当成了信息提供者,而她在他们面前都答应过不说出他们的名字。

她当时心里坚持的是不说出这两个人而不单单是Allison,细节是Rachel说:“My source didn’t know what they were doing when I got my imformation.”注意,是they,不是he或者she,当然也许有人说这可能是她为了不透露任何信息而用了they,但事实是那个白宫官员告诉她那些信息的时候他是在喝多了的情况,虽然他说过“you can’t use that”,但是Rachel只答应“I won’t say it came from you”,所以在她心里觉得也同样不能说出他的名字。

另外,其实小女孩Allison并没有明确的告诉Rachel她妈妈是一个特工(因为她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特工),但是小女孩说她妈妈去委内瑞拉是去工作,是为政府工作,由记者的敏感很容易联想到Erica Van Doren其实是一个特工。

但这些信息还需要被证实,所以她后来向Stan Riggens求证过了,对于她来说他们两个人的信息合起来才是一个完整的东西。

至于之后提供了Erica Van Doren报告复印件的FBI特工只是帮助她搜集到了佐证资料而已,并不算是透露了Erica Van Doren的特工身份。

(这个细节估计有不少人没注意到,电影一开始就交代了,为了发表这个新闻报社必须保证新闻是真实的,不可能只是因为谁说了什么就报道出去,必须有真凭实据,这个报告就是真凭实据,主编也是知道这个报告的来源可靠才答应发表那篇新闻。

)在Stan Riggens认罪后,Rachel本来以为事情就到此为止了,结果检查官并未放弃追查“original source”,这让Rachel感到意外。

本来在这个时候如果Erica Van Doren没有被杀害,她还可以选择说出小女孩Allison的名字,因为本来是提供信息不可分割的两人中的一人已经招供了,再坚持不告诉小女孩的名字,其实意义并没有那么大了。

3、Rachel的辩护律师在最高法院上说的话仅仅是为了说服法官们,而并不代表Rachel心中坚持不透露泄密者名字的真正理由。

在Rachel心中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职业道德,她答应了他们不透露他们的名字,所以她必须坚持这个承诺;另外一个原因是,如果小女孩知道了是因为她的无心之言间接导致了她妈妈的死亡,她很可能会崩溃,而Rachel觉得这不公平,Allison不应该为此负责,哪怕以后Allison长大了,会因为她的这篇报道而恨她,那也是她该承受的,也不需要Allison对此负责。

4、Rachel最后接受检察官的建议,但是要求要最后见一次儿子Timmy,这个情节很多人没看明白,以为Rachel在最后答应了检察官的条件就是妥协了,就是说出了Allison的名字,其实不是,检察官控告Rachel严重藐视法庭,妨碍司法调查罪,可能会被判5年刑期,但他不想把这件事再公开化,引起媒体的注意,所以他希望Rachel直接认罪,这样他可以只要求法官判Rachel 2年刑期就行了,否则如果Rachel坚持公开审理,那么他会不择手段,甚至在Rachel的小孩Timmy高中毕业之前她都得在监狱里呆着,因此Rachel选择了认罪,接受了2年的刑期,但仍然没有说出Allison的名字。

5、有些无关紧要的细节,但仔细推敲也挺有意思的。

Rachel的全名是“Rachel Alice Armstrong”,她的中间名是Alice,还记得《Alice梦游奇境》,那个跟着白兔的Alice吗?

很可能是编剧故意给她这个名字,说明她是个喜欢追根问底的人。

另外,她的姓是Armstrong(应该是来自她的丈夫),但无论如何,Armstrong的字面意思是强壮的胳膊,似乎是编剧暗示她很坚强?

:)Rachel的辩护律师是个很注重衣着的人,喜欢在别人面前炫耀他的高档衣服和手表,可以说是一个追求享受生活的人,也因此他开始不能理解Rachel坚持的意义何在,但后来还是被Rachel打动了,虽然他并不清楚Rachel坚持的真正理由,但从中他看到了值得他敬仰的东西。

电影一开始,Allison在车上给老师说有人揪她的辫子不放,Rachel的儿子说Allison不该打小报告(告密),Rachel说:“但也不能一直忍受欺负(必要的时候要揭露真相)”。

在法官决定释放Rachel的当天,检察官说:“I had a job to do, and I had every right to do what I did.” Rachel回答说:“I think you are confusing your rights with your power.”权利和权力只差一个字,但现实中权力比权利有用得多,以至于很多人有了权力就把它当成了权利,而更多的人因为自己没有权力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6、胡思乱想看到评论说,在某些国家,Rachel可能会受到更加可怕的对待,比如说被毒打,比如说威胁她儿子的安全或者其他什么,Rachel根本不可能坚持这么久。

对此,我想说的是如果真的是在那样的国家,恐怕Rachel根本就不敢写那篇报道吧!

另外,我不知道说那样的话意义何在,是说现实比电影黑暗许多倍?

so what?

因此这个电影看了毫无意义?

那以后就别看电影好了!!!

还有个细节是CIA怀疑Erica Van Doren自己泄露了身份,告诉她说“总统不只看了她的调查报告,还有其他人的调查报告,只有她的报告说委内瑞拉与总统遭到刺杀无关。

”估计有人对报社该不该报道这个新闻也有同样的疑虑,报社并不知道那份调查报告的证据是否充足,另外,就算总统欺骗了大众,让人以为袭击委内瑞拉的原因是因为刺杀总统,但政治(特别是外交政治)本来就喜欢打着旗号做事,真正的原因是不可公开的,政府有相关的智囊团来提供建议,平民百姓不了解情况,瞎掺和可能会使情况复杂化,甚至是破坏了国家的安全。

对此,我只能说,如果所有的平民都对政府的作为不关心,不掺和,那么也许袭击别的国家对我们本身没有直接的害处,但万一以后政府秘密签订了卖国条约(也许没这么严重,但不能排除这个可能性),平民百姓也不该去掺和吗?

长期养成了不掺和的习惯,等到了需要掺和的时候你知道该怎么去保卫国家吗?

请先搞清楚政府和国家的关系,你的爱国精神不应该体现为无条件的相信政府,无条件的爱政府!

最后,也许还有人说,世界本来就是这样,没有完美的东西,法律不可能是完美的,政府不可能是完美的,接受现实吧!

我承认是有这些不完美,但社会的进步不是靠接受现实来达到的!

 3 ) 看完一回想,逻辑的框架哗啦啦地塌了

1,,记者若是从一开始就和法官或调查官私下说了小女孩的故事,那么小女孩她妈就不会死(虽然政府官员还是会追查她跟谁confirm的这些消息,但是怀疑小女孩她妈的理由就有至少一半是已经使用过所以不成立的--比如她们的孩子刚好在一个小学)。

另外这个消息的知情人会仅限于机关内部,连小女孩自己都不会知道,别的帖子好像已经论证过了。

2,中后部调查官威胁记者说如果她敢以受害者姿态上庭,那么她会听到一个精彩绝伦的“记者为得奖而危害国家安全、害死小女孩的母亲的故事”。

这个真是搞笑了。

就直说国家安全永远大于言论自由得了,加上小女孩母亲只会削弱“检察官一定会赢”的逻辑。

因为rachel这边完全也可以打出更好的一个故事牌,小女孩的母亲的死可以归到cia的罪责上,再加上她自己的生活、她自己的儿子,整个国家媒体的言论自由和未来发展。。

单靠比故事的话真的未必检察官会赢,何况rachel的律师,那个老头,应该也是超级金牌律师来着。

3,中间说过,有个cia探员给rachel偷出了那份报告看的。

可是按影片后来的暗示讲的话我觉得根本就没这么个人、这么个事。。

如果说是那个副参谋长告诉记者这个消息、并且给她看了那份报告的话。。

我只能说作为一个政治工作者,他的anger持续时间还真是长得很。

4,我不是政府拥簇者,但我真觉得rachel这事情做得从一开始就不该兴冲冲去披露这个事情。

的确,出于记者本能,听到这么个大消息肯定是想赶紧确认一下然后揭发出来。

但问题就是,即使她调查到了这个是真相,但她有没有去调查一下,这是否是全部的真相呢?

partly true在很多时候都是最好的谎言。

她根本没有能力去调查到完整的真相。

那么,她是否有资格去披露她偶然得知的部分真相给全国的民众呢?

那两个cia探员说了,她不是唯一一个被派往调查这件事的人,但却是唯一一个得到这个结论的人。

所以总统看了复数份报告,选择了他觉得正确的结论。

然而女记者只看了一份报告,就用自己在情报工作上的零经验选择了相信这份报告并不遗余力向公众揭露了出来。

她不知道其他报告的存在,然而这个无知把全国民众都引到了一个错误的方向上。

政府官员们掌握了所有资料,得出了一个结论。

记者同学看了一份偷出来的报告,觉得这个结论不对。

于是她立刻忘掉了其他所有可能性,而认定是总统故意扭曲事实,故而大无畏地牺牲了自己邻居的人身安全、家庭生活、自己的家庭幸福和国家安全,决定披露这件事。

如果说只有“总统说谎”这一种可能的话,这些代价也许值得。

但考虑到其他所有可能性,加权的收益恐怕真的是远远小于这些代价吧。

不要说什么”把尽量多的真相(哪怕只是部分真相)带给民众,让民众去选择、判断“。

民众自古以来什么时候会过选择判断了。。

智力分布曲线从来都是高斯分布,更何况”三人成虎“可不是中国特色。

所谓“肉食者鄙”,我不确定。

但我确定,”民众“是鄙的。

“大多数人”总是愚昧的。

majority总是轻信的。

所以我根本就不支持这种“揭发一个是一个”的心态。

群众的眼睛也许是雪亮的,但头脑绝对不是。

如果真想把真相带给群众,还请耐心调查到整个真相。

如果没有能力,请闭上嘴、把自己听到的那点小truth吞进肚子里。

ps,记者的行为就是,明明知道除了那个自首的人之外没有别人泄密,却死活不肯告诉政府,害政府内部大家相互怀疑惴惴不安、花无限时间和精力来调查另外一个叛变者。

属于”明明知道真相但就是不告诉deserve to know it的人“。

但可笑的是就在这之前,她听到了另外一个”部分真相“,然后就兴冲冲地把它告诉给大多数dont deserve to know it的人了。。

 4 ) 你失去,是还有东西让你失去

好吧,我是被贝美女骗进来的,要不然我不会在刚看完天安门之后看这样一部大闷片。

差点呕血。

玛卡的纪录片:http://www.youtube.com/user/dinzzz414#p/c/0938BF24000377A1/0/r7ou2-Kv4UA#p/c/0938BF24000377A1/0/r7ou2-Kv4UA能上youtube的一定要看,国内能翻墙的尽量翻吧。

有些事情不是藏就藏的住的,如果没有理性,历史会一而再,再而三的重演。

然后再看这片子,本来指着美式的惊险刺激平复一下心情,没想到里面的每一句台词都像在暗指着这个国家发生过的事情。

在最高法院的一段台词,来源:http://www.douban.com/subject/discussion/16396126/?post=ok#last(用楼里截下来的英文重新翻了一个中文版,主楼的中文太诗化了我看不懂)In 1972 in Branzburg v. Hayes this Court ruled against the right of reporters to withhold the names of their sources before a grand jury, and it gave the power to the Government to imprison those reporters who did. 1972年的BRANZBURG V.HAYES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记者在陪审团前保护他们线人,不说出他们名字的权利,同时,它给了政府监禁这些记者的权力。

It was a 5-4 decision, close. In his descent in Branzburg, Justice Stewart said, 'As the years pass, power of Government becomes more and more pervasive. Those in power,' he said, 'whatever their politics, want only to perpetuate it, and the people are the victims.' Well, the years have passed, and that power is pervasive. 那是一个5-4的微弱差异。

在STEWART大法官的反对意见中,他说,政府的权力变得越来越无孔不入,那些掌权者,不管他们持有何种政见,他们想做的只是让自己永垂不朽,而受害者,是人民。

很多年过去了,一切如他所料。

Mrs. Armstrong could have buckled to the demands of the Government-she could've abandoned her promise of confidentiality. She could've simply gone home to her family. But to do so, would mean that no source would ever speak to her again, and no source would ever speak to her newspaper again. And then tomorrow when we lock up journalists from other newspapers we'll make those publications irrelevant as well, and thus we'll make the First Amendment irrelevant. ARMSTRONG女士本可以在政府的责难之下屈服,她可以因而抛弃她曾对线人许下的保密诺言,她可以因此轻而易举的脱罪,回家。

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再也不会有任何线人给她提供信息,再也不会有任何线人给她的报纸提供信息。

如此,当我们再次逮捕别的记者的时候,我们会让整个出版界无关紧要,再然后,我们会让第一修正案也变成一纸无关痛痒的空文。

(关于第一修正案,传送门:http://en.wikipedia.org/wiki/First_Amendment_to_the_United_States_Constitution)And then how will we know if a President has covered up crimes or if an army officer has condoned torture? We as a nation will no longer be able to hold those in power accountable to those whom they have power over-and what then is the nature of Government when it has no fear of accountability? We should shutter at the thought. 再然后,如果总统包庇犯罪,如果军官虐囚,谁来让我们知道?

我们,这个国家的权力将再也不对那些赋予他们权力的人负责。

如果它再也不需要畏惧这种责任的时候,政府是什么?

不寒而栗。

Imprisoning journalists-that's for other countries, that's for countries who fear their citizens, not countries that cherish and protect them.Some time ago, I began to feel the personal, human pressure on Rachel Armstrong and I told her that I was there to represent her and not her principle. And it was not until I met her that I realized that with great people there's no difference between principle and the person. 监禁记者是别的国家做的事情,是那些,惧怕他们的国民的国家,而非珍视和护佑他们臣民的国家。

不久以前,我开始感觉到在RACHEL ARMSTRONG肩上的个人和家庭压力,我说我只是在替她辩护而不是她的原则。

但是,当我见到她的时候我意识到,对于伟大的人来说,她和她的原则是没有区别的。

可惜,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我们没有第一修正案。

所以本质上,这是个和我们无关的片子,无关的原则,无关的感动。

 5 ) 如果你所有的坚持会让你一无所有,用生命去捍卫值吗?

Rachel Armstrong是一家报社的普通记者,丈夫是小说家,儿子Timmy活泼可爱,这样的生活有着波澜不惊的幸福,倒也让人羡慕。

Erica Van Doren是一名女特工,丈夫是一名大使,对白宫颇有微词,发表过不少批评白宫的文字。

两人有一个漂亮可爱的女儿Alison,日子过得倒也安稳。

Rachel的儿子和Erica的女儿在同一所小学读书,两个人都是照顾孩子的妈妈团成员,因为分工不同,两人并未见过面。

一次Rachel作为妈妈团成员参加学校的活动,在去往活动现场的车上,Erica的女儿Alison因为被一个小男孩拉扯辫子找到老师,于是老师让她坐在Rachel旁边。

Alison看着一直用笔记本打字的Rachel好奇问道“你是作家吗?

我爸爸是个作家,他写评论文章,但我妈妈不喜欢。

” “你爸爸写什么呢?

” “他写总统的事。

” “为什么你妈妈不喜欢你爸爸写的东西呢?

” “有一次我听到他们吵架,因为她发现爸爸用了一些她发现的秘密。

” “你妈妈发现了什么?

” “委内瑞拉的事。

” “你妈妈去那里做什么,度假吗?

” “不,她去那儿为政府工作,但你别告诉别人是我说的这些好吗?

” “好的。

”职业的敏感性让Rachel猜到Alison的妈妈是一名CIA探员,再联想到此前发生的美国总统被刺杀,白宫发动对委内瑞拉的袭击,那么Erica去委内瑞拉显然是调查总统被刺是否与委内瑞拉有关的事。

但这些信息还需要进一步证实,她向同是CIA的朋友Stan Riggens求证,获知了Erica的CIA身份,并拿到了Erica报告的复印件。

Erica 的报告显示总统被刺与委内瑞拉无关,那么美国对委内瑞拉的袭击显然是不恰当的,事件的披露就是震惊世人的新闻报道,这对于一直想获得Pulitzer奖的Rachel来说,除了新闻记者对于真相的追求之外,成功和荣誉也触手可及。

报社的法律顾问提到这篇报道泄露CIA的身份对于政府官员来说是有罪的,Rachel说“我可不是政府官员”。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写道:“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这一条款被视为美国新闻自由的守护神。

对于美国人来说,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新闻制度最根本的一点,就是预先不能审查。

1931年的“尼尔案件”指出:“(新闻自由)的主要意图就是防止对出版物的预先限制。

”1964年的沙利文案,最高院又做出承诺:“公众辩论的发行应该是无禁区的,坚定蓬勃的,以及安全开放的。

”1979年美国政府起诉《进步》杂志,继而撤案。

无一不让Rachel有着坚持这份报道的底气。

报道毫无悬念引起公众的极度关注,政府这时也面临极大的压力。

Rachel在送孩子上学后被FBI请去谈话,特别检察官要求她说出消息源,如果消息源同意公布自己的身份,Rachel将不会坐牢,否则她将因为不公布消息源面临牢狱之灾。

媒体的权利和政府的保密,两者之间如何平衡,这始终是一个问题,特别是在危机时期。

媒体有新闻报道的自由,但是作为媒体需要保护它的消息源,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今后再发生类似政府欺骗公众的事件时,有人能够对公众说出真相,否则在权利的渗透之下真相必定荡然无存。

而CIA人员身份的泄露,无疑会给国家的安全带来隐患。

新闻自由和国家利益是互为代价的,美国人也始终站在两难之间,如果一遇到国家利益这个震慑力量就让步的话,早就没有了美国的新闻自由。

但是国家的安全和民众的知情权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所处的时代背景,民众和法律的看法也随着此消彼长。

Erica因为自己身份的暴露,她本人被怀疑可能由于报告被忽略而选择找到安全的渠道公布此事,雪上加霜的是除了工作被质疑,原本幸福的生活也混乱不堪,丈夫为了女儿的安全将带走孩子,同时亦将与她分道扬镳。

原本安稳的工作,和谐美满的婚姻不复存在。

Erica的丈夫一直对于白宫不满,Erica甚至怀疑是不是自己的丈夫暴露了自己的身份。

她找到Rachel,她并不要求Rachel说出是谁暴露了自己的身份,她只希望 Rachel确认是自己的亲人还是工作伙伴,Rachel拒绝了。

Erica由于无法忍受CIA的怀疑而辞职,失去所有保护,几个月后被一个狂热政府支持者所枪杀。

Rachel被传唤,随即被关入看守所。

也就是在这段时间,她的这篇报道获得了Pulitzer奖提名,但最终没有获奖。

关注她的媒体对于她事情已经乏力,这也包括她的雇主单位。

Rachel被关入拘留所后,丈夫Ray曾经希望她告诉自己消息源是谁,但被拒绝。

Ray震惊Rachel对自己不信任,同时对Rachel抛弃家庭为了个人原则去坐牢而心怀不满,直到有一天他带着新女朋友到餐厅吃饭被Rachel的律师看见。

这时候Stan站出来接受调查,承认自己泄露过情报,一切看起来似乎有了转机,但实际上Stan只是在酒后的谈话中确认了情报,而并非第一个泄露情报的人,这意味着Rachel消息源的问题并未解决。

接下来,美国最高法院终于接受审理此案,在庄严的法庭上,Rachel的律师陈述“请允许我在1972年的布莱兹伯格诉海新案中,本法庭违背了保证记者在大陪审团前拒绝透露其情报人姓名的应有权利而是赋予政府权力,监禁了所有这些不肯透露信息的记者,裁决结果是以5:4的微弱优势得出。

在布莱兹伯格案中,斯图尔特法官曾说,时光流逝,政府手中的权力渗透到了各个角落,这些当权者,他说不管用什么政策手段,只想永久地存在,而人民才是最终的受害者。

这么多年过去了,这样的权利继续存在着,Armstrong女士与政府做出了斗争,她本可以放弃她所做的承诺,本可以简简单单回家,跟家人团聚,但是如果这样做了,那就意味着再也不会有人会给她提供任何情报,没有人会给她的报社提供情报。

然后明天,当我们逮捕了其他报社记者时,我们会让这些报社最后也毫无来源,那这样就等于我们无视了第一修正案的存在,我们要如何才知道,总统是否隐瞒了自己的罪行,或者一名军队军官是否进行了虐囚行为,作为一个国家,我们不再有能力约束当权者手中权力的时候,那么当国家政府不再害怕任何责任的时候,它的本质成了何种国家,我们需要好好考虑一下。

监禁记者,那是针对别国的,是针对那些害怕受到指责的国家,不是那些愿意接受指责国家所为。

不久前,我因为Rachel的案件,开始感觉到个人压力,我告诉她,我会代表着她本人,而不是她的原则。

直到我见到她我才意识到,对于真正了不起的人来说,人与原则是没有区别的。

” 律师的争取有了进展,法官决定释放Rachel。

释放当天检察官说:“这是我的工作,我有权利做所有的一切。

” Rachel回答说:“我想你混淆了,你的权利跟权力。

”权利和权力一字之差,意思截然不同。

权力的傲慢与任性,如果不受约束,必然会对权利进行践踏!

在被囚禁360天之后Rachel在午夜被释放,就在她乘车回家的路上,再一次被拘捕,理由和上一次相同“藐视法庭”。

影片的最后我们知道一直被保护的情报人,是Erica的女儿。

Rachel坚持不说出消息源的原因:一是职业道德,作为新闻记者不能透露他们的名字;二是如果说出了Alison的名字,即便Alison是无意之中听到父母争吵得到的信息,她也会背上害死母亲的十字架,她的人生必定崩溃。

Rachel作为一个媒体人,有着对职业的信仰和坚持,最初没有退让,是因为自己职业素养。

而Erica死了之后,Rachel的坚持是作为一个母亲的坚持,她的原则让一个小女孩失去了母亲,而她现在的坦白会毁掉这个无意泄露秘密的孩子,她只能为这个秘密牺牲自己的自由。

Rachel的坚持让她付出了两年牢狱之灾的代价,这个时候Rachel会不会后悔当初不应该利用一个小孩子的信息,也许她没有预料后续会承受这么重的苦难,会有这么大的风险。

或许她对真相的探索和坚持,或许还有一点点对于名利的追逐,让她蒙蔽了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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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车上的告密者和消息的来源,以及影片缘由的始末

片头一幕,TIMMY和另一个男孩坐在一起,另一个男孩假装睡着,踢了一下前座的椅子诬陷TIMMY。

妈妈回身,但是TIMMY没有告密。

而后小女孩ALISON跑过来说有人拽她的辫子,TIMMY说她是打小报告的人,我们不应该打小报告,而妈妈却说除非为了保护自己。

而在接下来发生的事里,她却做出来和她儿子一样的选择,不做告密者。

关系消息的来源和结尾。

首先可以肯定,最后也没有说出最初始的来源。

而最初始的来源是大使女儿,大使女儿ALISON无法提供证明而只是说了这么一件事。

而这就是这件事的源头,女主角因此去找其他人询证,其中主要包括那名白宫官员。

大使女儿说的话的确没有法律效力也不可信,但是却是真真正正的消息来源,而女主角也并没有凭借小女孩的一面之词写报道,而是多方求证最终证实了她的话所以才写的报道。

那么女主角为什么始终如此坚定,即使面对的是监狱生活,亲子分离,丈夫背叛等等。

因为我们知道,即使说出消息源,作为消息源的小女孩ALISON也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惩罚。

那么她的在坚持什么?

请大家看一下事情发生的顺序,大使夫人死后,那个白宫官员才出来坦白。

我看了有些人的分析,我同意其中的某些观点,女主角在保护她的线人,白宫官员就是其中之一最重要的。

我同意女主角一开始要保护的就是包括这个白宫官员在内的人。

而当白宫官员自己再出来之后,本来就没有事了,这期间大使夫人也就是ALISON的妈妈意外死亡。

女主角最后没有选择说出来是为了保护这个小女孩的感情。

不想让ALISON认为,由于她无意中透露的事而导致妈妈的死。

女主角至始至终都是信念坚定的记者,是一个water-walker(form from Bible)。

 7 ) 真相至上和个体代价

2003年7月14日,美国专栏作家罗伯特•诺瓦克在报纸上撰文,称“美国前驻伊拉克大使威尔逊的夫人普雷姆是CIA特工”。

接着,美国情报部门、白宫、司法部门、报社媒体开始了一阵忙活,慢慢地,有了布什政府有人为报复对伊战不满的威尔逊大使,所以暗中泄露秘密的说法,但是真相依然模糊,而这个过程中,记者和报社也死扛不肯透露消息来源,引起了一场相关讨论,记得中国媒体对此也有些分析文章。

虽然电影《真相至上》被认为取材于“布莱兹伯格案”,但是观看本片时,我第一反应却是几年前的这起让白宫难堪的“特工门”事件,只是涉及的国家从尼日尔换成了委内瑞拉,涉及的机密从伊拉克买浓缩铀问题换成了暗杀,而本片在探讨新闻界原则的同时,更多加入了对涉及人等心理和感情波动的展现,体现了捍卫一种原则的代价,而最后的结尾反转更是让人有些五味杂陈。

本片表现的一个尴尬就是,从涉及各方的立场角度看,各自似乎都在做着正确的事,但是最终导致的又是个人的悲剧。

女记者瑞秋试图揭开美国中情局相关真相的举动,看上去正是记者职责所在,而其中掺杂的个人希望以大新闻夺得普利策奖的野心也显得并无太多可以指摘的地方。

而对于艾瑞卡来说,作为一个女特工,保密更是这行的行规和职责,尽管特工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职业,其最终服务的究竟是与民众相关的国家利益还是与特殊利益层相关的国家利益颇具争议,但是站在艾瑞卡的角度,她以一个普通家庭主妇的身份将自己的职业隐藏同样没什么不对。

当情报部门的秘密被揭开,可能造成更大的机密被泄露时,如检察官那样千方百计要查出泄露机密之人的举动也显得符合惯例,显然,从他的角度看,如果特工的身份可以被泄露而不受些惩处,其示范效应对于国家机器的谍报部门这样一个重要触角来说是可怕的。

于是,各方各司其责,隐藏身份的隐藏着工作,挖内幕的执着的挖内幕,而负责维护国家权威的也如鹰一般的用锐利的双眼监控和查找所有可能的漏洞,而这一切的冲撞高潮正是由于本片巧妙设定的一个看上去最终有些黑色幽默的泄密事件。

艾瑞卡身为特工身份暴露事件,作为一个个体事件本无关于美国整个情报系统的利益;而瑞秋紧闭双口,不透露消息来源事件作为个体事件也本无关美国媒体的整体权益。

然而,这起事件之所以引得媒体和国家机器的关注,看重的恰恰是其示范效应对整体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

所以,检察官必须对瑞秋穷追猛打,只为她说出一个名字,哪怕让她家破人亡。

目的其实已经不在于让瑞秋付出代价,而是一种以惩戒为手段的对外宣示,告知媒体,任何试图通过政府内部人探寻情报界内幕,将会付出怎样的代价;也是在告知情报部门内部人,如果试图将消息泄露出去,将会生活在如何惴惴不安的惊恐中。

甚至,政府部门要借机加强这种威慑,以活生生的案例让过去抽象的保密说教表现出一种让人胆寒的惟妙惟肖。

而反过来,瑞秋和报社必须守口如瓶,哪怕自己家破人亡,报社可能面临巨额罚款。

因为哪怕说出信息源可以免于坐牢,对于瑞秋来说也是职业生涯的终结,谁还会相信一个这样的记者?

她又如何还有机会报出大新闻?

而对于她身后的报社,谁又再敢向有这样的的记者的报社提供内幕消息?

再放大些,如果媒体有一个透露了信息源的瑞秋,那么对于更多潜在信息源,这都是一个不安的宣告:可能还有第二个,第三个,任何人再次透露信息,都可能被开始向他信誓旦旦地承诺保密的记者出卖。

所以,这是一个死结,作为国家机器的检察官显得相对强势,也更“可恶”一些,而弱势的瑞秋,作为弱势的,同时又是以代表弱势民众发出约束强势政府声音的新闻业者,更令人同情,在支持有限,同时与丈夫离异,又面临孩子的不理解的情感冲击下,她的坚持更令人崇敬,正如本片题目所说,真相至上,她的经历完美的诠释了这一真谛。

然而,本片的情感升华之处,不但在于表现了真相至上的价值所在,更表现了其代价所在,甚至是一种令人可能怀疑其坚守价值的代价。

我们看到,当检察官显得形象凶恶,而瑞秋显得可怜可敬时,艾瑞卡却被忽视了,她得到的只有媒体对她的穷追猛打,情报机关对她不信任的不断调查和刁难,乃至最后的实质性的抛弃,更沉重的还是家庭的破裂,让她显得那么无辜,为国效力,得到的是媒体和公众耻笑其价值,附身的机构急切将其抛离,孤独的她更像一场各方势力角逐下的牺牲品,检察官和瑞秋都坚守了他们应该坚守的,获得了业界的赞赏,只有艾瑞卡在一名极右翼分子的攻击下,成为一具冰冷的尸体,堪称本片最悲剧性的角色。

艾瑞卡之死可谓本片令人猝不及防的情感一击,瑞秋等人的坚持却让一个生命消逝,这是出于她的野心还是责任感?

这样的诘问很容易在观众心中生出,甚至连瑞秋也对此新生疑惑。

但是,这实际上这只是导演对主题表达的一种“收”的姿态,最终谜底的揭晓才让主题得到最大的升华,让观众的情感最大程度的释放。

谁是那个信息源是本片最大的悬念,当我们看到为了这个信息源的安全,各方付出的代价越来越大,这场旷日持久的斗争似乎看不到镜头时,很容易产生急迫的心情:谁?

那个信息源究竟是谁?

这个时候,瑞秋在让观众敬佩的同时,也成为观众欲求真相的“敌人”,实际上,在“特工门”事件中,媒体的最终报道也让当时的民众或多或少有类似的窥探真相而不得的尴尬,这是个颇为吊诡的状态,记者揭开了民众希望看到的一部分真相,却又压住另一部分,这个尺度也是媒体永远在争议中权衡的未解命题。

好在导演做了平衡,瑞秋没有亲口说出这个秘密,却以一个带着回忆感的自然的镜头告知我们真相。

当看到最后的真相时,相信前面艾瑞卡之死带来的伤感恰恰在末尾产生一种悲情却又感人的效果,瑞秋的坚守,实际上也是给身为母亲的艾瑞卡带去了一份保护,相信她在天堂也能理解这份代价。

关于真相价值几何,理想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自由主义者和国家利益至上主义者都会给出各自角度的诠释,然而本片告诉我们的却是这个社会秩序下,一些个体的抉择和代价,正是他们的选择在维系着这个社会秩序的平衡,他们永远有着冲突和调和,促成一个相对良性的社会体系在运转,他们的价值和牺牲理应被我们当做一个个鲜活的个体,而非简单的新闻事件的符号去铭记。

http://hi.baidu.com/doglovecat/blog/item/1475c2effedf833aadafd5df.html

 8 ) 那些与众不同的人

仁义理智信。

这几则信条,在当今的现实社会,已经岌岌可危。

我被这样的影片打动,是因为它将某些精神彰显在极端情况下。

在现实中的我们都清楚,表面的和平融洽不代表真的相濡以沫,而在极端环境中坚持的信念,才是真正的品格。

我深知,正坐在笔记本前敲打的我,永远无法知道自己真正的选择是什么。

如果,是一种假想。

从一个穿着品味都属中产阶级的现代女性,“沦落”到在狱中被关禁闭,被人挥拳打变脸,惨至进入一个完全没有与自己性情相符的文化娱乐生活,甚至记事本都要被没收的极端情况下。

如果我是这样一个女人,我还会坚守对白宫官员的保护,对小女孩的承诺吗?

理智告诉我,凡是有理智的人,都会选择省人保己。

而那些与众不同的人,才会超越理智的看到,今天的妥协,将会为将来带来何种影响。

如果线人可以被“出卖”,还有多少人愿意透露真相。

如果让一个孩子知道,是自己的无心之过导致母亲的死亡,她今后的人生会怎么进行下去。

如果义和信的前面可以自主贯以某些条件,所谓坚守,又是为了谁,为了什么。

中国人常讲审时度世,顺势而为。

我总以为,这是对大多数人说的。

而我最珍贵的,是那些与众不同的少数人,TA们超越时,超越世,逆势而上,只为心中的坚守。

曾有一位导师告诉我,在现实的世界里,并非只有黑与白,反而那中间地带的灰是最大的空间。

我现在仍很认同,也希望自己在灰中可以更加游刃有余。

然而,只有那些不触及底线的问题,非原则问题,才能不黑不白,呈灰色色彩。

如果我们黑白不分,弄得满身是灰,又有什么意义呢。

那少数人中与众不同的人,便可以守白取灰不黑。

这样的人,我称之为有智慧。

如不能兼得,要仁,要义,要理,要智,要信。

 9 ) 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对这部牵涉自由、宪法、政治的电影,只做一点背景介绍和说一点个人浅薄的说法,欢迎大方之家补正。

(一)什么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电影中一直提到“第一修正案”,那么到底什么是“第一修正案”?

查了网络资料,所谓的“第一修正案”其实只有一句话:"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1787年,美利坚联邦成立不久,开始起草美国宪法,并提交给各州立法机构批准。

有些人提出了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很多人都持怀疑态度,甚至敌视,当时问世的7条正文,没有一条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人权条款)。

对此,支持宪法草案的美国联邦党人向美国人民保证,将会在第一届国会会期时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

同时杰弗逊等人奔走呼吁,要求在宪法中增加包括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陪审制度等人权条款。

以保证“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之权”(独立宣言)。

权利法案包括了言论、新闻、宗教与集社等方面的自由与权利。

权利法案也向美国人民保证,权利法案中所列出的权利并不是美国人民所能够享有的全部权利,而仅仅是人民所拥有的最重要的权利。

在宪法获批准后第一届国会开会。

大多数议员支持权利法案应该被提出,而有关的权利也应该在宪法中受到保护。

起草权利法案的任务就落到了詹姆斯·麦迪逊的身上。

麦迪逊在《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基础上开始着手进行权利法案的起草工作。

人们也同意,权利法案将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宪法中去,以避免直接修改宪法而需要再次进行冗长的宪法批准过程。

1789年最初有12条修正案被提出,但其中2条未能通过。

1791年12月15日,其余的10条修正案获得通过,成为现在所称的《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草案中的第11条在1992年最终获得批准,成为宪法第27条修正案。

这条修正案禁止国会随意提高对议员的薪酬。

理论上说,第12条的权利法案草案依然在讨论中,但是不太可能获得通过。

该草案有关确定国会的成员人数。

权利法案很轻松地通过了众议院审议,但当被提交到参议院时,一条禁止州政府干预人民权利的修正案被删除。

由于参议院会议讨论的纪录不对公众开放,人们无法获知该条草案为何被删除。

不过1868年通过的第14条修正案被法庭广泛用来禁止州政府对权利的剥夺。

权利法案的10条修正案包括:第一条: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持有与佩戴武器的权利;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条:免于民房被军队征用;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条: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一罪不能两判、禁止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 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 Excessive bai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未被列入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 The enumer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ertain right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deny or disparage others retained by the people.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人民保留未经立法的权利;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相关的著名案件: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迈阿密先驱报》诉托尼罗案西蒙一舒斯特出版公司诉犯罪受害人委员会案赫夫龙诉克利须那思想国际协会案辛辛那提市诉探索网络公司案波士顿第一国家银行诉贝洛蒂案麦金太尔诉俄亥俄州选举委员会案金凯德诉吉布森案(二)对提供来源的线人的保护电影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瑞秋是否应该交代暴露CIA工作人员的线人。

我支持电影中伯恩赛德在最高法院的那段陈述词所表述的观点:在1972年的“布莱兹伯格诉海斯案”中,正是本法庭 违背了确保记者在大陪审团前拒绝透露其情报人姓名的权利。

而是赋予政府权力 监禁了所有这些不肯透露信息来源的记者 。

裁决结果是以5:4的接近票数得出的 。

In 1972 in Branzburg v. Hayes, this court ruled against the right of reporters to withhold the names of their sources before a grand jury, and it gave the power to the government to imprison those reporters who did. It was a five-four decision. Close.   “布莱兹伯格案”中的斯图尔特法官曾说过:“随着时光流逝,政府手中的权力渗透到各个角落,这些当权者无论何党何派,都只想着让自己永垂不朽,而人民才是最终的受害者”。

多年以后,这样的权力被愈加滥用。

In his dissent in Branzburg, Justice Stewart said,"As the years pass,the power of government becomes more and more pervasive." "Those in power," he said, "whatever their politics," "want only to perpetuate it" "and the people are the victims." Well, the years have passed, and that power is pervasive. 阿姆斯特朗女士本可在与政府的斗争中妥协,本可放弃她保守秘密的原则,本可简简单单地回去同家人团聚。

Ms. Armstrong could have buckled to the demands of the government. She could have abandoned her promise of confidentiality. She could have simply gone home to her family.但如果这么做了,那就意味着再不会有人向她提供任何情报,再不会有人向她的报社提供任何情报。

But to do so ,would mean that no source would ever speak to her again, and no source would ever speak to her newspaper again,然后明天 ,当我们逮捕了其他的报社记者 , 我们让这些报社失去所有的信息来源,等同于我们在无视第一修正案的存在And then tomorrow ,when we lock up journalists from other newspapers, we'll make those publications irrelevant as well, and thus we'll make the First Amendment irrelevant.    那我们又如何才能知晓一名总统是否有掩盖罪责?

一名军官是否有虐待囚徒?

 And then how will we know if a president has covered up crimes? Or if an army officer has condoned torture?    作为一个国家,当我们不再有能力约束当权者手中权力的时候,当政府不再惧怕任何责任的时候 ,它将成为何种性质的国家?

这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We, as a nation, will no longer be able to hold those in power accountable to those whom they have power over. And what then is the nature of government when it has no fear of accountability?  We should shudder at the thought.    监禁记者?

那针对的是别的国家,是那些惧怕她人民的国家,而不是想要珍惜和保护她人民的国家 Imprisoning journalists? That's for other countries. That's for countries who fear their citizens, not countries that cherish and protect them.  就在不久前,我开始感受到来自瑞秋·阿姆斯特朗案中的人性压力。

我曾告诉她 我只代表她个人,而不是她的原则,直到我再次见到她,我才意识到:对真正伟大的人而言,个人与原则之间根本没有区别。

 Some time ago,I began to feel the personal human pressure on Rachel Armstrong, and I told her that I was there to represent her and not a principle. And it was not until I met her that I realized that with great people, there's no difference between principle and the person.这里有一个原则性问题:如何监督当权者的行为?

当法律无法直接审判当权者,当当权者滥用权力掩盖罪行,当人民无法靠近事实的真相,也就只有靠媒体、非官方力量来揭露当权者。

而媒体等非官方组织的来源如果无法得到保障,那媒体的监督力量将大大被削弱。

那将是道路以目的世界。

(三)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第一修正案”中规定:国会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可以这么说,普通法圣哲Blackstone在言论和出版自由问题上的主张是一个泉眼,从此分出两道隽永不息的支流,这便是美利坚精英和最高法院看待该条款的两种态度。

Blackstone声称:“出版自由是指在出版方面不受事前限制,而不是指出版以后即使涉及刑事问题仍可免受处罚。

每个人都有权在公众面前表达其喜好,禁止这些行为便是破坏出版自由。

但是,如果他的出版物有害而且非法,他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可见,Blackstone的主张是,对于言论和出版,不可施加事前限制,但可处以事后惩罚。

“不可施加事前限制”便是上文所说的泉眼,美利坚精英和最高法院对此不存分歧。

而对于事后惩罚的问题,他们则显露出态度的分殊,出于方便,暂且称他们为限制派和保护派。

需注意,两种态度的分歧只在于保护的程度或限制的程度有别,而不是绝对禁止和绝对保护两个极端。

在事后限制的问题上,Jefferson和Hamilton代表了精英界的两个派别。

Jefferson倾向于施加比较严格的限制。

他曾言道:“出版物中充满放肆和谎言,已使它丧失所有信任。

这可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出版物应尽可能恢复其可信度。

我一直认为,对最严重的违法者施加制裁,有助于重建出版业的诚信。

当然,这绝不是普遍的追诉,因为那将构成迫害,相反,我说的是有选择的追诉”。

即是如此,出版自由也将岌岌可危。

正是Jefferson的主要政敌Hamilton拯救了这种自由,并使它成为一件批评政府的有效政治武器。

在一段被多次引用的名言中,Hamilton指出:“出版自由就是指以良好动机表述看法的不受惩罚的权利,据此,可以批评政府、行政官员或者个人”。

在这样两派主张营造的智识氛围中,最高法院的判决倾向也表现出左右摇摆的姿态。

我们首先按照时间顺序,简单追溯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态度演变。

1 二十世纪初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限制派占优势,推行“恶劣倾向”(bad tendency)标准。

该标准的基本意思是,如果某个人滥用言论自由,散布对公共福利有害的话语,可能败坏道德风尚、诱发犯罪或者扰乱公共安宁时,州就可以依据警察权力来处罚他。

在一起典型案件中,Sanford法官写道:“应该做出有利于制定法效力的假定。

在该法的含义范围内,没有必要要求被告已经倡导了‘某些确定或即刻的暴力或违法行为’。

只要被告以笼统的话语倡导这类行为,就足以据此进行制裁;而且,是否倡导立即实施这类行为,并非关键问题……这类倡导也不一定要针对特定的人群而做出”。

这一标准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不乏法官对被告行为的猜测,因此,法院就容易维持政府限制言论的行为。

不过,在这一时期,绝不意味着不存在保护派的声音,只不过他们没有占据法庭多数而已。

而且,霍姆斯法官倡导的“明显且现存危险”标准,也是在这一时期提出的,并最终成为多数的声音。

2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到五十年代初:保护派占优势,推行“明显且现存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标准。

如上所言,霍姆斯法官早就提出这一标准,只是一直未成主流观点。

该标准更多地具有客观味道,对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严格的保护,终于使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宪法价值的等级序列中占据了“首要地位”。

霍姆斯的公式经后来法院的重复和完善,成为限制言论的政府行必须迈过的三道门槛,否则,这类行为便会被法院宣布为违宪。

这就是:(1)一旦某部法律表面看来侵害了一种首要自由,就假定该法律违宪,继而,就要求政府证明该法律不违宪;(2)政府必须证明,该种自由在当下的情境中会导致明显且现存的危险;(3)政府必须保证,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只限于消除即刻的危害,而不是漫无边际地去限制自由。

3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权衡(balancing)标准的出现,以及最高法院随人员变动而出现的判决倾向的摇摆。

在五十年代初的一起案件中,Learned Hand法官提出了权衡标准,从此一改以前那种靠单一的公式去套用所有类型的案件的做法。

在该案中,Hand法官写道:“在每个案件中,法院都必须去探询危害的严重性和言论自由的利益,以确定是否可以为避免这种危害而限制言论自由”。

此后,法院在判决言论自由的案件中,便以具体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为基础,权衡“互相冲突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可想而知,保护派对权衡标准当然不满意,因为保护派在言论自由的问题上多少有点绝对保护的倾向,因此,随着最高法院持不同倾向的法官的变动,整体的判决倾向也出现摇摆状态。

在以上勾勒出的大致线索中,法院在判定是否为言论提供保护时,基本是以言论可能导致的后果为标准的。

在这方面,两派意见不存分歧,所不同的,只在于这种后果的远近而已。

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两种视角:1 关注言论的内容本身:“挑斗性言语”(Fighting Words)标准。

对此,Murphy法官写道:“禁止这样一些特定种类的言论,从来不会引发宪法问题。

它们包括淫秽下流、亵渎神灵、诽谤中伤和侮辱或挑斗性言语。

这类言语一出,便会造成侵害或者即刻引发失序”[29]。

虽然这一标准迸发着蓬勃生机,但是,法院经常表现出悲观的态度,因为他们无法准确界定什么是“挑斗性言语”。

2 关注政府的限制行为对言论自由的影响:“激冷效应”(Chilling Effect)。

按照这种思路,法院不去关注言论可能会社会造成的影响,而是看政府限制言论的行为是否对言论自由产生了“激冷效应”,也就是说,导致人们不敢再自由发表言论,最终禁止了言论自由的行使,如果政府行为具有这种效应,就将被法院宣布为违宪。

部分文字来源:http://www.libertas2004.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7http://baike.baidu.com/view/687300.html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6%9D%83%E5%88%A9%E6%B3%95%E6%A1%88http://bingganxcx.fyfz.cn/blog/bingganxcx/index.aspx?blogid=311006

 10 ) Sometimes, it's so hard to choose

很少在看电影的时候对主角的态度和电影的基调有这么大的起伏。

起初我以为影片探讨的是职业道德和伦理,很厌恶Rachel的功利心,记者怎么能因为对报道的执着就不惜扰乱别人的生活;看到她因为坚持不肯披露自己的线人而被政府威胁乃至迫害仍不肯妥协的时候,我被她的坚持所感动,以为导演要讲一个关于信念与原则的故事;但直到百感交集,觉得不写点什么不痛快的的时候,才突然明白,一切都与立场有关。

影片的开头女主的儿子和母亲为了车上那个小女孩向老师抱怨别人欺负她的事情与母亲争论“...我们不应该告密!

”“但我们也不能任凭别人欺负啊,好啦乖乖的坐回去不要吵了...”忙于写报道的女主没有意识到其实自己坚守着和儿子一样的原则,更不会预料到自己会被陷入牢狱之灾,但仍旧在众叛亲离的时候靠意志和信念坚守着她的原则。

“一个男人离开了家庭去监狱里保护原则,他们以他的名字来命名公休日;一个男人离开了他的孩子去打一场战争,然后他们为他竖了一个纪念碑。

一个女人做了同样的事情她就是个怪兽。

”女人就该小鸟依人,就该妥协,就不该为了自己坚持的信念过于tough过于坚强么?

在狱中接受采访的时候,我还以为Rachel会得到公众的支持,但却失望的发现她们其实根本不在意R的坚持。

就像律师对她说的那样“你的坚持没有意义,公众很早就对你失去了兴趣。

”他们还以为Rachel是在作秀,只是抱着猎奇的心态想看到她经历了怎样的丑恶,想看到她的软弱好施以廉价的同情。

任何人都不会完全理解另一个人的立场,对一个人牢不可破的坚持在另一个人眼里可能只是无谓的牺牲,part of my pessimism,but it's truth.尽管片名叫nothing but the truth,但是它并没有说真相会带给我们什么。

作为不可变更的唯一,真相被人们向往,但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无论是说谎的人还是坚持真相的人,都有她的立场,他的原则,他的理由。

像女主和儿子间的简短的争论,从义理上讲告密不对,但从施害者的角度又是如何呢?

又比如女主的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里谈到的,从国家安全和机密的角度不得隐觅线人的身份,那么可以滥用权力的政府又有谁来监管呢?

想起之前看过的两部片子,Find me Guilty和Foster vs Nixon,两部片子其实也探讨了类似的深意(严格说来后者是讲民主公正的,只是我看得角度可能不太主旋律)。

有光的地方必然会有影子,镁光灯下的焦点人物风光无限令人欢呼雀跃,阴影之中黯然倒下的身躯也是一道有深意的风景。

总是会对这种立场模糊的非主旋律的影片印象深刻,为了这种无解的问题而心生沉重。

也许没什么原则的人就会经常摇摆苦恼吧。

Sometimes, it's just so hard to choose。

有的时候是为了保护对自己重要的人,有的时候,仅仅是,害怕失去。

《真相至上》短评

讽刺度5星⭐,假新闻制造国拍真相至上🤣

7分钟前
  • 唐僧爱妖精
  • 很差

people couldn't have fought thier government, even when they were holding the truth..

11分钟前
  • 还行

1、一时间失语,不知道怎么评论,这是一部好片子。2、片子里,美国佬对委内瑞拉的打击有点像当初推翻萨达姆政权一样,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把一个政权推翻了。3、各方势力为自己的原则不妥协,正义和真理有些模糊。4、凯特·贝金赛尔很迷人。

13分钟前
  • 私奔
  • 力荐

she's a traitor indeed....those talks about professional ethics are ALL B.S. 管它普通法还是大陆法在国家安全问题面前都浮云

17分钟前
  • +
  • 还行

admire those who stick to principles and choose to do the right thing even it's a lot harder.

18分钟前
  • Philips
  • 力荐

拖沓的節奏讓人犯困,結局也沒有出色得足以支撐前面這漫長的108分鐘,簡直度秒如年。

19分钟前
  • 有只骗子
  • 还行

当你渐渐倾向于相信她所坚守的真相是泯灭人性的时候,最后发现其实她的坚守才是真正的人性。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对伟大的人而言,个人与原则没有区别”?

23分钟前
  • 挂拉
  • 推荐

诺言至上

27分钟前
  • 豆腐脑敢死队
  • 较差

律师:……阿姆斯特朗女士与政府做出了斗争,她本可以放弃她所做的承诺,本可以简简单单地回家,跟家人团聚,但如果这样做了就意味着,再也不会有人给她提供任何情报,没有人会给她的报社提供情报。那么以后,当我们逮捕了其他的报社记者时,会让这些报社最后也毫无来源,这就等于我们无视了第一修正案的存在。我们要如何才知道总统是否隐瞒了自己的罪行?或者一名军队军官是否进行了虐囚行为?作为一个国家,我们不再有能力约束当权者手中权力的时候,那么当国家政府不再害怕任何责任的时候,它的本质成了何种国家,我们要好好考虑一下。监禁记者,那是针对别国的,是针对那些害怕受到指责的国家,不是那些愿意接受指责国家所为。……对于真正了不起的人来说,人与原则是没有区别的。—— 女孩:……但是别告诉别人这是我说的哦,好吗?

32分钟前
  • Panda的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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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片分怎么这么高

33分钟前
  • dz902
  • 较差

印象最深的一段是瑞秋对着阿尔伯特说:“一个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原则,离开家人进了监狱,人们用他的名字作为节日名。现在一个女人做了同样的事情,她便成了一个怪物。如果我做出让步,该怎么说?'不要相信做母亲的记者,因为母亲们最终会放弃原则而妥协'吗?”so amazing!2023年看这部追求新闻真相,捍卫新闻自由的片子,说实话感觉到一些讽刺,边看边想,为这样的原则失去自己的生活到底值不值得,一些人为了自己的原则,耗费了五年十年二十年,到底值不值得。

37分钟前
  • 我用一生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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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名的意思是除了真相,什么都是浮云。。。 最大的逻辑漏洞是女一为了保护线人而选择了保守秘密,而这一切恰恰造成了线人的悲剧。女一问为什么男人为了巴拉巴拉蹲号子会值得尊重,而女人为了巴拉巴拉蹲号子却被非议。原因就是你的巴拉巴拉真的是nothing!but the truth.

40分钟前
  • yumenger
  • 还行

A man can live a good life,be honorable,give to charity,but in the end,the number of people who come to his funeral is generally dependent on the weather.我也只记得这一句。

45分钟前
  • 🐳
  • 还行

十多年过去了,想想这些年发生的事情,看看评论区还是蛮好笑,有些人啊,是真的相信这些东西,

47分钟前
  • 天意弄人
  • 很差

没想到是那样的一个结局。虽然是为了坚持自己的原则,但是代价呢,是不是太大了?而且最后也没有赢得这场斗争啊!PS:剧中表现的美国当局的手段真是让人觉得恐怕,哪怕是CIA成为了受害者。

50分钟前
  • moony
  • 还行

That takes you more than your imagination on the way to keep a promise

52分钟前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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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让一切没有意义,保护小女孩不为她妈妈死内疚只需要让法官保密就行。如果一直不知道线人是谁这个片子绝对四星,现在看在那段辩护词上给个三星

55分钟前
  • NIRVANA35
  • 还行

确实引起虚度关于政治、隐私、原则的思考,但电影本身叙事能力略显不足(反正就是不够吸引人呗= =)平平淡淡,如果更戏剧化一点也许会有更好的效果。三星半吧。

59分钟前
  • ZazaHwung
  • 还行

這個適合放進<Cloud Atlas>里。

60分钟前
  • [已注销]
  • 还行

Trash movie!

1小时前
  • 跨越乔戈里
  • 较差